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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报告摘要

防伪标签 发布时间:2024-05-06 02:46:34 1来源:必发888官网登录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 3.0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股利38,253,6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须经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是一家专门干激光全息模压制品、铂金浮雕光学产品制造、销售及技术开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激光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拥有26项发明专利和27项实用新型专利,已形成了以激光全息、铂金浮雕光学防伪膜和防伪纸为核心的系列新产品,产品主要使用在于烟酒、化妆品、药品、食品等领域的防伪包装。

  公司产品根据生产的基本工艺的不同,按照行业惯例,可将激光激光全息防伪纸细分为激光全息防伪转移纸、复膜卡两类产品,依照产品与终端光信息载体结合方式的不同,可将激光激光全息防伪膜细分为激光全息防伪转移膜、复合膜两类产品。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原材料采购、研究开发、产品生产和销售体系,结合市场需求与自身情况,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原纸、原膜及涂料,主要在国内市场采购,市场供应充足。公司采购模式流程如下:

  (1)采购申请:使用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客户订单或公司备库计划,查核仓库库存情况,不足时提出采购申请,经部门主管审核批准,并根据内部管理要求通知供应部。

  (2)采购合同发出:采购合同经审核无误,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发后,采购员将采购合同发送至供应商确认。

  (3)供应商发货:供应商对采购合同进行确认,采购人员将经供应商确认后的采购合同存档,并通知供应商发货。

  (4)质量检验、物料入库:仓库工作人员根据供应部核对签字的送货单收货,由品管部对物料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相关入库手续,收货完成后,供应部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与财务部联系并办理付款相关事宜。

  公司的主要产品均根据下游客户不同的防伪技术要求进行定制化生产,故公司的生产模式为订单式生产,严格按照以销定产。具体生产流程如下:

  (1)产品要求:由营销部负责对顾客提出的产品要求进行识别,并组织产品技术质量要求的评审。

  (2)策划:依据对产品要求的识别结果,由技术研发中心负责对产品实现过程进行策划、试样、验证。

  (3)产品实现:生产中心根据策划结果、工艺要求和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生产计划,并按照生产计划安排产品生产,同时对生产过程实施全程控制。

  (4)质量检验、产品入库:由品管部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相关入库手续。

  公司产品主要包括激光全息、铂金浮雕光学防伪膜和防伪纸,由营销部门负责产品的销售、推广及客户服务工作。目前,公司主要客户为各中烟工业公司及其指定的印刷企业及酒包、日用品包装等社会包装印刷企业。

  依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报告期内国内各中烟工业公司主要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采购烟标等烟用物资,针对此类规模大、实力雄厚的目标客户,公司营销部门协调各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参与目标客户发起的公开招投标,中标后,客户与公司签订框架供货合同,具体产品的规格、数量、金额按照每个客户提交的采购订单确定。技术团队配合销售人员为客户提供设计方案和后续跟踪服务。

  此外,针对其他不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采购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料的客户,由销售人员通过商业洽谈获取订单,技术团队配合销售人员直接为客户提供定制和跟踪服务。

  公司的业务性质是薄膜和纸张的深加工,购买原膜和原纸后,将光学制版技术和高分子材料功能涂层在薄膜上的组合应用,制成光学防伪膜或光学防伪纸,使普通的原膜或原纸表面具有光学防伪信息、彩虹衍射效果、遮光阻隔性能、环保溯源等功能,然后将具有上述功能的薄膜或纸张销售给印刷企业。产品有二个关键技术,一是光学制版,专业领域:物理偏光学;二是功能涂层,专业领域:高分子材料。根据公司工艺技术与产品特点,很难归属于现有行业中的某个类别,只能从产品应用的角度挂靠到包装行业,在包装行业中,公司的主要业务处于原膜、原纸制造的下游,处于印刷包装的上游。

  包装行业包括纸制品包装、塑料包装、金属容器包装、玻璃容器包装、包装印刷、其他包装及包装机械制造等七大子行业。

  运用激光全息防伪技术生产制造的全息光学防伪产品通过其微纳米条纹,可以获得特定的光栅衍射效果,产品具有防伪、装饰、环保等功能,满足下游客户在防伪、美观等方面的要求,市场上统称为镭射包装材料或全息防伪材料。公司所处行业位于包装行业子行业包装印刷、纸制品包装、塑料包装、金属容器包装产业链的上游环节,本行业的技术发展水平直接决定了下游企业的产品性能,是产业链上的重要环节。

  我国包装材料社会需求量大,科技含量日益提高,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之一。未来几年,中国包装工业将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目标,建成一个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才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中国包装工业。包装工业已成为“朝阳”产业,发展潜力巨大。

  未来包装工业的发展不仅仅局限于对包装材料本身的研发及应用,更注重包装材料表面功能的研究与开发,让包装材料赋予诸如防伪识别、美观装饰、可降解回收、可追踪溯源等特定的功能。我国包装工业整体生产水平还不高,未来包装工业的持续发展还需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包装的功能早已不仅仅限于保护商品、便于运输等,它已经成为商品的价值增长点之一,是提高商品附加值的重要环节。因此在终端市场,包装企业越来越注重包装的个性化、智能化、功能性以及对环境的影响。

  未来,随着消费升级以及卷烟、酒、化妆品、药品、食品等日用消费品对产品包装在环保、美观和防伪等方面的要求提高,采用激光全息、铂金浮雕等光学防伪标签及包装材料的日用消费品数量会明显增多,原有普通印刷包装将逐渐被替代,国内高端激光全息、铂金浮雕等光学防伪包装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4.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67053.71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0.81%;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505.69万元,同比增加9.7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570.32万元,同比增加17.23%。

  1、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改变了原准则下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式,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考虑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自身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进行上述分类。权益类投资需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对非交易性权益类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可选择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该等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减值计量由原准则下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及财务担保合同。

  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比较期间财务报表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调整情况详见《京华激光2019年年度报告》第十一节(五)45(3)、(4)之说明。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2019年新修订的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新修订的财务报表格式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两个项目列报,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项目列报;增加对仅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报表项目的调整要求;补充“研发费用”核算范围,明确“研发费用”项目还包括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删除债务重组利得和损失。此外,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应收利息”、“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财政部于2019年9月19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2019年新修订的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新修订的合并财务报表格式除上述“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的拆分外,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等行项目。

  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等相关规定,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其中对仅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至2019年期初数,对其他会计政策变更重新表述可比期间财务报表。对于上述报表格式变更中简单合并与拆分的财务报表项目,本公司已在财务报表中直接进行了调整,不再专门列示重分类调整情况,其余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和金额如下:

  3、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

  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本公司按照规定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2019年1月1日存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4、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本公司按照规定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新债务重组准则,对2019年1月1日存在的债务重组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6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本公司2019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6家,详见附注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与上年度相比,本公司本年度合并范围增加5家,注销和转让0家,详见附注六“合并范围的变更”。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0年4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4月16日以电话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富青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该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 2019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核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是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情况、财务状况、长远发展等因素,同时考虑投资者的合理诉求而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该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议案将与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合并后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及时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同意继续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各项经济业务均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流程执行。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及制度在各个关键环节发挥了较好的控制与防范作用,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做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一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等因素,为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和监督机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年一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同意本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4 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络()披露。

  该项股东大会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持股凭证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3.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

  4.法人股东委托非法定代表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 持股凭证;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0年4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4月16日以电话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孙建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9、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股利38,253,6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拟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含授权期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计划向银行申请金额不超过2.5亿元的人民币贷款(包括银行贷款及开具承兑汇票),上述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上述总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借款金额,在该额度内,公司的实际借款金额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为准。

  本议案有效期为自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同时授权总经理在本议案贷款额度范围内决定相关事宜并签署办理贷款等有关业务的相关具体文件。超过上述额度的贷款,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1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一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22号文核准,并经贵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78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6.04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36,539.12万元。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其中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账号为:7)人民币19,800.00万元;招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账号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绍兴越城支行(账号为:12)人民币6,739.12万元。另扣减招股说明书印刷费、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和网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386.7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3,152.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17]4926号《验资报告》。

  2019年度,本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7,005.92万元,均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其中年产 5 万吨精准定位激光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料建设项目3,641.01万元、激光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801.39万元、珠海市瑞明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收购12,563.52万元;2019年度,公司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后的净额为334.78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4,049.84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后的净额)。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连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招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绍兴越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募集资金批准开设了三个募集资金专户,其中: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账号为:7;招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账号为:;中国农业银行绍兴越城支行,账号为:12。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有3个募集资金专户,并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认购了1个理财产品。

  [注]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4,049.84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2,049.84万元,募集资金结余金额与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之间差额2,000.00万元,系本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详见本报告三(五)之说明。

  本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根据理财产品期限在可用资金额度内滚动投资使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尚未到期的金额为2,000.00万元。

  本公司已经披露的相关信息募集资金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六、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注]该项目投资总额共计14,045.10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本金13,252.00万元,账户银行利息净额及理财收益793.10万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1、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实物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2、财政部2019年4月30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2019年9月19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 (财会〔2019〕1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3、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

  4、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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